冀人社发〔2016〕1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制定了《河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16年4月6日
河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工作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用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我省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制定的新条件要本着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
(三)创新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创新评价办法,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与岗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内进行组织申报评审,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出现岗位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改革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一)组织人员过渡(2016年4月至6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别过渡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先过渡资格名称。
(二)组织好岗位聘用(2016年6月至7月)。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后,本单位有空岗的中小学都要将取得资格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本单位没有空岗,但待聘人数较少的,可将待聘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待聘人员较多的单位,各地可按国家规定跨校聘用,并将其人事关系转到所聘学校,实现城市学校教师向农村一线或薄弱学校流动,优化教师资源配置。
(三)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总结(2016年8月)
按照改革实施工作要求,各市认真组织自查,对人员过渡和岗位聘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省职改办。
四、2016年度申报推荐和评审
(一)做好职称申报和推荐工作(2016年7月至9月)。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成后,根据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组织申报工作。各学校(单位)要按岗位空缺情况组织申报推荐,不再组织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学校(单位)教师岗位有空缺的,根据确定的数量,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过渡后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超岗位聘用且本单位无待聘人员的单位,可采取退二进一的办法组织申报评审;本单位岗位已满且还有待聘人员的,不再组织本级别岗位的申报推荐工作,待出现空岗后,再按规定组织申报推荐。根据人社部核定的我省正高级教师数额,组织好申报推荐工
作。
(二)做好评审工作(2016年底前)。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组织好评审工作。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报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备案。
五、组织领导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重要决策,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各地人社和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的规定成立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许宁、姜德果副省长兼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李靖、于清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王亮、省教育厅厅长刘教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赵新喜、省教育厅副巡视员董友同志担任,成员由两厅主要业务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也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好本地区的改革实施工作。
(二)严密组织实施。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动员部署,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以问题为导向,妥善处理好改革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
(三)密切协同配合。改革工作由人力资源保障、教育部门共同负责,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学校(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职称申报推荐、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等工作。
附件:1、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2、 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3、 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比例
附件1: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
过渡办法
为做好现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的过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市教研室、县级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中心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编、在职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实行人事代理的教师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本办法参加过渡。
二、过渡内容
1、现有在职的中小学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2、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别过渡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其中:聘为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聘为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聘为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聘为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3、对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先过渡资格名称。
4、对已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于工作岗位变动脱离中小学教师岗位改做其它工作的,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过渡到新的职称(职务)体系。
三、过渡程序
过渡工作在各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程序是:
1、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过渡登记表》(附件一),要求用黑色碳素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名。
3、公示公开。符合过渡条件人员名单在学校(单位)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核。
4、审核备案。各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将《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过渡登记表》(附件一)、《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过渡人员一览表》(附件二,含Excel格式电子版),初级资格人员报县(市)区政府教育、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各县(市)区中、高级资格人员和市属学校(单位)高、中、初级资格人员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时间安排
过渡工作自2016年4月开始至6月底结束。
五、工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扎实做好过渡阶段的各项工作。
1、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各级、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过渡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由人社、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主抓,选调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职称和教育工作的同志具体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过渡工作顺利开展。
2、严格审查,保证质量。对过渡人员的任职资格、聘用情况等相关资料要认真查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3、规范程序,把握重点。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规定要求组织过渡工作,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4、严格时限,按期完成。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的过渡工作要在2016年6月30日前结束,各级、各单位要集中精力,稳慎实施,按时完成过渡工作。
附件: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过渡登记表(附件一)
2、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过渡人员一览表(附件二)
附表1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名称过渡登记表(一)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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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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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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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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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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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及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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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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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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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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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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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教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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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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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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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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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前职称 (职务)情况 |
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 |
取得资格 时间 |
现聘专业 技术职务 |
聘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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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后职称 (职务)情况 |
教师职称 (职务)名称 |
现聘专业 技术职务 |
现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应 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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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前现有 专业技术 资格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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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现 专业技术 资格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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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 资格发 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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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聘用岗位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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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过渡后名称 |
暂无附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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